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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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婦幼  

飯店發票出軌露餡 女網友通姦被判3月

基隆市20多歲新婚不久的徐姓男子,在網路上認識1名20歲年輕美媚,2人很聊得來,日久生情,去年12月10日相約到瑞芳區九份風景區遊玩,並在當地民宿內休息時發生姦情,10天後,2人又在基隆市飯店開房間過夜,再度發生2次性關係。

偷吃不會擦嘴!徐男一時大意,將飯店過夜的消費發票,擺在口袋內,徐妻事後要換洗先生衣物時,意外在長褲口袋內,看到某飯店發票,察覺有異,經逼問下徐男坦承與女網友有染,徐妻打電話怒斥莊女,並控告莊女妨害婚姻罪,檢方聲請簡易判決,法官考量莊女沒有前科,坦承犯行,全案審結,3件相姦罪,分論併罰,各處2月刑期,共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,或易科罰金9萬元,可上訴;徐妻痛心之餘,已在今年元月間,與徐男協調離婚收場,好好一個家庭就這樣毀了!(蔡進男/基隆報導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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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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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官小三辯性器官未接合 口交仍判通姦

前年10月11日,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開房間,林妻會同警方抓姦,在垃圾桶查獲3袋衛生紙等證物,依通姦罪移送高雄地檢署。林姓警員和小三承認有口交,但堅稱兩人「性器官未接合」,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口交算通姦,判2人有罪確定。
 
今日出版的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通姦罪向來以「性器接合」為前提,「口交」因而不被認定通姦,但昨天高雄高分院顛覆;被告林姓警員和小三,一審高雄地院依鑑定報告,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,認定確有性行為,2人不服上訴。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,2人承認有口交,構成通姦罪,維持原審判決並確定。(即時新聞中心/綜合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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